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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颖:法的启迪不应成为家庭教育的盲点

2015-07-23 03:38 | 编辑:新航道家庭教育研究院 | 作者:关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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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

如今国家提出依法治国,倡导全民守法,强调法治教育要从青少年抓起,这与家庭教育有关吗?

 

关颖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,中国社会学会家庭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秘书长,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常务理事,中国家庭教育学会理事,主要研究方向为青少年和家庭教育。

 

  如今国家提出依法治国,倡导全民守法,强调法治教育要从青少年抓起,这与家庭教育有关吗?

  说到“法”,很多家长很自然想到的是打官司、违法犯罪之类的事,觉得离自己很远,跟孩子谈守法、进行法治教育太过严肃、为时过早,也有几分陌生。有的家长一门心思盯着孩子的学习,觉得“学习好了,一好百好”,法治教育是学校的事,在家里也根本“摆不上位”……于是乎,家庭教育中法的启迪成了盲点。

  一位妈妈曾对我说:“现在社会上违法乱纪的事那么多,我们还在那里教育孩子遵纪守法,将来肯定是要吃亏的!我的孩子现在淘得没边儿,我管不了,也想开了,没准儿将来比你们那些守规矩的孩子更有出息呢!”这话反映了一些家长的心理。

  童话作家郑渊洁曾被一个犯了盗窃罪的14岁孩子质问:“你告诉你的孩子14岁以后每年只能偷一次、每次只能偷499元了吗?”郑渊洁感叹说,应该把他的家长抓进来,作为孩子的监护人,有责任告诉他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。此后,郑渊洁在《皮皮鲁和419宗罪》一书中写了一位年轻职员的犯罪过程,那个年轻人在死刑前反思说:“现在我最痛恨的,是高考不设道德考试,光考语文数理化外语有什么用?”这两个犯了罪的年轻人的设问,所揭示的正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缺陷。我在全国未成年犯调查中了解到,多数孩子是在成为罪犯之后,才了解了法律的规定、法律的威严,才被法律唤醒。

  法律对孩子而言是一种客观存在,守法并不是与生俱来的本能,而是后天习得的行为,需要一个漫长的社会化过程。家庭、学校、社区、大众传媒等社会教化有两类,一类是通过道理的灌输,比如知识教育、舆论宣传等,教人明事理、辨是非;另一类是事实教育,即通过他人的社会行为影响并引领孩子。家庭教育主要是后一类。

  对孩子法的启迪不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授,更重要的是传达法治精神,了解法律底线,从小建立规则意识。比如一个经常跟着大人过马路闯红灯、跨护栏的孩子,很难有规则意识,很难自觉遵守更多的社会规范。再如,孩子对父母用钱物贿赂老师、领导习以为常,就容易盲目效法,过于看重金钱在社会生活和人际交往中的作用,产生“有钱能使鬼推磨”的潜意识,日后难免经济犯罪。

  对孩子来说,法治教育是一个由认知、认同到行动,由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。这个过程建立在生活实践基础上,通过各种情境、氛围、人际交往等,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行为习惯,培养运用法律规则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能力。这种习惯和能力是在不断反复、不断强化中形成的,重在养成。“养”即过程,“成”即效果。离开了生活实践,法律社会化的目标就无法实现,法治教育也就成了无源之水、无本之木。

  家长要帮助孩子了解和遵守特定环境中的行为规范,不可为所欲为。首先要重视生活细节,在日常生活中建立规则意识,从养成守秩序、服从整体开始,理解法治精神并产生对法律的敬畏。其次是在生活实践中学习、掌握和运用法律尺度,并以此为戒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。再其次,当孩子在日常生活小事上违反社会规范时,成年人制止不良行为可能转化为孩子自律的契机。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和纠正,不良因素就会得以强化,进而发展为无视社会规范,甚至目无法律。

  当然,教孩子遵纪守法绝不是随意束缚孩子、限制儿童发展的自主性。社会规范具有对人的强制性和约束性,只有内化为人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,成为自觉行动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对孩子法的启迪也是对其自控力的培育,有利于孩子的自主性得以科学发展。

  不可否认,当今社会上违规、违纪、违法的现象普遍存在,以放弃对孩子的正面法治教育为代价来适应这种不良现象,无疑是错误的选择。家长与其抱怨,不如正视现实,为孩子在家庭中创设遵纪守法的微观环境,与孩子共同学习法律常识、努力践行法律精神,这是其他任何力量都不可比拟的。

  

(文章来源于《中国教育报》)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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